以案释法 | 合作社讨要货款不成,将8000斤鸡头米锁过期,侵权了!
时间:2021-06-08 13:35:58来源: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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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裁判
因货款纠纷怕对方跑路,供货方某农业合作社将采购方某食品公司租用的冷库上锁,导致八千斤鸡头米过期报废,由此引发诉讼。近日,苏州中院民一庭依法审结此案,适用民法典认定合作社的上锁行为不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构成侵权且过错较明显,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食品公司损失近50万元。
案涉冷库。
索要欠款不成锁冷库
某食品公司从事水八仙产品深加工,与某农业合作社就采购原料鸡头米达成合作协议。鸡头米由农户直接送到食品公司租用的冷库,并在三方共同监管下称重入库,随后食品公司根据农户提供的采购收据向合作社支付货款,再由合作社支付给各农户。
到2018年10月,农户先后将一万多斤鸡头米送进冷库,价值80多万元,可农业合作社仅收到了5万元货款。2019年9月,追讨货款未果的合作社索性将食品公司租用的冷库上锁,并于11月向对方发函催讨。食品公司收函后依然未付款,直至2020年3月才向合作社发函,要求将被锁的鸡头米抵扣欠付货款。合作社未同意,起诉要求食品公司支付欠款。另一边,食品公司也把合作社告上法庭索赔损失。
案涉冷库
一锁就是一年多
鸡头米是苏州特色农产品,著名的水八仙之一,是老百姓舌尖上的美食,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虽然国家对该产品保质期限没有明文规定,但本地市场通行的惯例认定为18个月,双方订购合同也是如此约定。
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至涉案冷库进行清点,存放鸡头米约8208.40斤,双方均无异议。2020年12月23日,农业合作社在法院协调下交出冷库钥匙,而此时库存鸡头米已远超保质期限,可认定为全部报废,总计损失近70万元。
法院调查
自助行为“四要件”缺一不可
合作社陈述,因打听到食品公司要缩减经营规模变卖设备的消息,为防止其转移鸡头米才采取的上锁措施,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合法措施。
苏州中院依法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系民法典有关自助行为的具体规定,明确了自助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承办法官指出,一是权源合法性,即权利人是为了保护自身合法请求权的实现而采取自助行为;二是急迫性,即因时间紧迫无法及时获得国家权力的救济,且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会使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实现;三是必要限度性,即自助行为针对的对象和行为的强度在必要的范围之内;四是公权力及时介入,即采取自助行为后应立即请求有权作出处理的国家机关介入处理。如缺少任一要件,行为人就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庭审理
上锁行为构成侵权
本案中,食品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不仅损害了合作社的合法权利,还损害了众多农户的合法利益,合作社在得知食品公司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采取合法的措施以保护自身的权利及众多农户的合法利益。在食品公司尚未实际转移鸡头米的情况下,合作社完全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来获得国家权力的救济。因此,合作社采取冷库上锁的行为并不符合自助行为急迫性的构成要件。
此外,合作社仅在上锁两个月后向食品公司发送催讨函,未及时提起诉讼,也没有和食品公司协商对不宜长期保存的鸡头米进行妥善处理,后续措施亦严重不当,不符合自助行为公权力及时介入的构成要件。
综上,苏州中院认定合作社的上锁行为不符合民法典自助行为的规定,是一种侵权行为,考虑到食品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导致纠纷发生,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纠纷,应自行承担30%损失,于是最终判决如上。同时,食品公司应妥善处置过期鸡头米,不得让其流入市场,更不得再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
法官提醒
民法典施行前,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针对自力救济仅设置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两种制度,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增加了自助行为这一制度,可以让行为人在满足相关条件、遵守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免除其侵权责任,是对自助行为人的一种权利保障制度。本案中,农业合作社的上锁行为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按照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仍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有关自助行为的规定。
为避免当事人滥用“自助行为”条款,民法典设定了严格条件。本案中,合作社上锁行为侵犯了食品公司的财产权利,其只有在满足自助行为四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能免责。虽然合作社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债权采取了上锁措施,未超出必要的限度,但该行为不符合自助行为急迫性,以及公权力及时介入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不构成民法典规定的自助行为。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为完善。不管是自力救济还是公力救济,权利人都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不要因采取的救济措施不当,导致本来有理的事情反倒变得无理,还要承担额外的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来源:苏州中级法院
因货款纠纷怕对方跑路,供货方某农业合作社将采购方某食品公司租用的冷库上锁,导致八千斤鸡头米过期报废,由此引发诉讼。近日,苏州中院民一庭依法审结此案,适用民法典认定合作社的上锁行为不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构成侵权且过错较明显,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食品公司损失近50万元。
案涉冷库。
索要欠款不成锁冷库
某食品公司从事水八仙产品深加工,与某农业合作社就采购原料鸡头米达成合作协议。鸡头米由农户直接送到食品公司租用的冷库,并在三方共同监管下称重入库,随后食品公司根据农户提供的采购收据向合作社支付货款,再由合作社支付给各农户。
到2018年10月,农户先后将一万多斤鸡头米送进冷库,价值80多万元,可农业合作社仅收到了5万元货款。2019年9月,追讨货款未果的合作社索性将食品公司租用的冷库上锁,并于11月向对方发函催讨。食品公司收函后依然未付款,直至2020年3月才向合作社发函,要求将被锁的鸡头米抵扣欠付货款。合作社未同意,起诉要求食品公司支付欠款。另一边,食品公司也把合作社告上法庭索赔损失。
案涉冷库
一锁就是一年多
鸡头米是苏州特色农产品,著名的水八仙之一,是老百姓舌尖上的美食,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虽然国家对该产品保质期限没有明文规定,但本地市场通行的惯例认定为18个月,双方订购合同也是如此约定。
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至涉案冷库进行清点,存放鸡头米约8208.40斤,双方均无异议。2020年12月23日,农业合作社在法院协调下交出冷库钥匙,而此时库存鸡头米已远超保质期限,可认定为全部报废,总计损失近70万元。
法院调查
自助行为“四要件”缺一不可
合作社陈述,因打听到食品公司要缩减经营规模变卖设备的消息,为防止其转移鸡头米才采取的上锁措施,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合法措施。
苏州中院依法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系民法典有关自助行为的具体规定,明确了自助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承办法官指出,一是权源合法性,即权利人是为了保护自身合法请求权的实现而采取自助行为;二是急迫性,即因时间紧迫无法及时获得国家权力的救济,且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会使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实现;三是必要限度性,即自助行为针对的对象和行为的强度在必要的范围之内;四是公权力及时介入,即采取自助行为后应立即请求有权作出处理的国家机关介入处理。如缺少任一要件,行为人就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庭审理
上锁行为构成侵权
本案中,食品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不仅损害了合作社的合法权利,还损害了众多农户的合法利益,合作社在得知食品公司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采取合法的措施以保护自身的权利及众多农户的合法利益。在食品公司尚未实际转移鸡头米的情况下,合作社完全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来获得国家权力的救济。因此,合作社采取冷库上锁的行为并不符合自助行为急迫性的构成要件。
此外,合作社仅在上锁两个月后向食品公司发送催讨函,未及时提起诉讼,也没有和食品公司协商对不宜长期保存的鸡头米进行妥善处理,后续措施亦严重不当,不符合自助行为公权力及时介入的构成要件。
综上,苏州中院认定合作社的上锁行为不符合民法典自助行为的规定,是一种侵权行为,考虑到食品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导致纠纷发生,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纠纷,应自行承担30%损失,于是最终判决如上。同时,食品公司应妥善处置过期鸡头米,不得让其流入市场,更不得再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
法官提醒
民法典施行前,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针对自力救济仅设置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两种制度,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增加了自助行为这一制度,可以让行为人在满足相关条件、遵守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免除其侵权责任,是对自助行为人的一种权利保障制度。本案中,农业合作社的上锁行为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按照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仍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有关自助行为的规定。
为避免当事人滥用“自助行为”条款,民法典设定了严格条件。本案中,合作社上锁行为侵犯了食品公司的财产权利,其只有在满足自助行为四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能免责。虽然合作社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债权采取了上锁措施,未超出必要的限度,但该行为不符合自助行为急迫性,以及公权力及时介入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不构成民法典规定的自助行为。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为完善。不管是自力救济还是公力救济,权利人都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不要因采取的救济措施不当,导致本来有理的事情反倒变得无理,还要承担额外的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来源:苏州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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