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推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未来五年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要任务目标是“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取得重大进展,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这一重要论述不仅提出了我国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目标,也指出了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深化改革开放,构建高水平对外开放新格局。本文拟从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关系视角,就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路径选择略陈管见。
彰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时代特色
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特征与本质要求的自然延伸,现代化经济体系也应具有同样的特征和要求,即坚持党对经济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走以我为主、独立自主的发展道路。与此同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也要符合时代要求,具有时代特色。考虑到21世纪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国际竞争日益表现为创新和效率的竞争、人类社会面临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挑战等大背景,现代化经济体系必然具有以自主创新为基础的高质量发展、开放型经济体系的深入发展以及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人与自然和谐的发展模式等时代特色。
其中,推进开放型经济是经济全球化时代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时代特色。在经济全球化高度发展的今天,任何一个拥有现代化经济体系的经济体必定是开放的,只有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才能实现高质量发展,这不仅符合开放经济学基本原理,也得到了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实践的证明。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国经过40多年改革开放特别是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标志的全面对外开放的锤炼,已经基本建成开放型经济体系,但开放程度和开放层次处于较低水平,仍需进一步提升开放水平。而在经济全球化面临重大变革、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趋势下,我国推进开放型经济也恰逢难得的机遇,使我们能够在积极参与全球经贸秩序重塑的过程中,引入并推行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经济全球化新理念和新主张,在加快我国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同时,还为构筑开放型世界经济提供中国方案。
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面临新局面
当前,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贸规则演变存在几个较为明显的趋势,这是我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国际背景。其一,从20世纪80、90年代一直延续到21世纪初的经济全球化浪潮已过,新一轮经济全球化在方向、机制、动力上都不确定,新浪潮的到来可能需要较长时间。这就决定我们实施高水平对外开放要面临经济全球化与逆全球化甚至反全球化等不同力量相互交织博弈的局面。其二,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系改革处于停滞和胶着状态。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等部分发达经济体与我国、印度等新兴经济体对于WTO改革的方向、内容和目标的认识分歧严重,在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中国家地位、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的主张甚至严重对立,在开放市场、竞争中性等问题上也有诸多分歧。这使得WTO改革争议不断、困难重重,短期之内难以达成一致。因此,我国是在多边贸易体系改革停滞、国际经贸规则缺乏共识的背景下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这既使我们面对复杂局面,又使我们的开放政策具有一定的腾挪空间。其三,高标准区域贸易投资协定(RTA)成为国际经贸规则演进与经济一体化深化的新形式,开放水平和标准不断提高。因此,我国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中的对外开放,就是在这种背景下的高标准、制度型、规则化的开放。其四,经济全球化和对外开放的大趋势没有改变,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尚未发生重大改变。我国不仅与欧美等主要经济体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关系仍在不断发展,还与东盟国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与产业合作不断深化,进而为我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向谁开放、开放什么、如何开放
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推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一方面应顺应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贸规则演变趋势,另一方面应充分利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带来的重要机遇,回答好向谁开放、开放什么、如何开放等核心问题。
首先,我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当面向全球,但对不同开放对象应采取不同策略。在当前形势下,我国的对外开放应当是全方位、有重点、重实效的开放。对于发达国家和地区,以高水平双边和多边合作为形式,以产业链合作为纽带,以技术互换、市场互换为目标,着重解决我国在核心技术和关键零部件上的短板。我国在某些领域的技术先进性,特别是能够为中高端制成品提供巨大市场,对于发达国家仍有巨大吸引力。对于周边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应以灵活多样的开放策略发展经贸关系,促进共同发展。以“中国—东盟自贸区”和RCEP为抓手,不断扩大和深化与东盟国家的高水平合作。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则不过于追求开放的程度和形式,可通过我国提供贸易优惠、投资与援助相结合等形式,形成互利互惠的稳定经贸关系。
其次,开放市场、开放制度、开放规则、开放标准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点领域。当前,我国的对外开放水平,包括市场开放程度,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我国的平均关税水平已低于绝大多数发展中经济体,接近发达国家水平,但市场开放仍不均衡,特别是金融、电信、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市场开放程度较低。而制度与规则开放的差距更大,成为我国参与和建立高标准自贸区的主要障碍。制度型开放的目的是要建立与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或高水平对外开放相适应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既包括传统的“边境上”制度与规则,也包括“边境后”制度与规则。从《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的条款来看,我国在电信服务、电子商务、竞争政策、知识产权、劳工、监管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投资、金融服务、政府采购、环境、中小企业、透明度等方面,仍存在相当差距。推进这些领域的高水平开放,将对我国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产生巨大推动作用。
最后,以各种双边、多边、区域贸易投资协定为主要开放形式,同时积极推进WTO改革和多边贸易体系重建。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我国积极参与RTA谈判,但目前签订的多是以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或相对较小的经济体为对象,且RTA标准和水平普遍不高。这就要求以具有一定深度和先进性的贸易协定为主要目标,更注重与制度质量较高的发达经济体签署贸易协定,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构建新发展格局。同时,WTO具有覆盖面广、影响巨大、规模经济显著等特点。在参与推动WTO改革的过程中,一方面应坚持WTO的基本原则,坚持我国对于WTO改革的立场与主张;另一方面应将RTA的进展和成果积极引入到WTO改革当中,以避免WTO和RTA之间的管辖冲突。此外,我国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特别是制度型开放,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推动WTO改革、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转自:光明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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