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噪声污染,多了一件法律武器 ——透视全国首份“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
有的声音非常美妙,比如清晨的虫鸣鸟叫;有的声音则会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比如噪声。近年来,噪声投诉居高不下,噪声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为守护公众的“安静权”,202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4月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据此发出全国首份“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以法治力量保障人民群众居家学习生活的安宁。在6月5日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之际,记者就公众关心的噪声污染矛盾纠纷解决、环境侵权禁止令的适用等问题,采访了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
一份禁止令让生活重归平静
自2018年12月起,家住广州市海珠区某小区302房的王先生一家,经常在房间内听到古怪诡异的吼叫。此后,新冠肺炎疫情来袭,王先生的女儿居家线上学习,奇怪的叫声一直持续,严重影响一家人的正常生活。
经王先生了解,原来是102房的李先生制造的噪音。海珠区生态环境局监测发现,该声音在302房屋内为36分贝,虽然清晰可闻,但并未达到噪声限值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的标准。根据民法典及当时有效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执法部门无法予以处罚。
无奈之下,王先生于4月13日向海珠区人民法院提交诉前禁止令申请书,请求法院禁止被申请人李先生通过制造诡异声音等方式制造噪声。4月14日,海珠区法院作出裁定,支持了王先生的请求。4月15日,李先生在现场签收民事裁定书及禁止令,拆除了录音播放设备,并承诺不会再制造噪声扰民。至此,王先生一家的生活终于恢复了平静。
为噪声污染受害者提供更及时保护
“广东法院作出的全国第一份‘噪声扰民’禁止令,有一定的示范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中,由于王先生的女儿在家上网课,噪声持续不断播放,给少年儿童的身心造成的影响极其严重,且需要制止该行为的情形非常紧迫。王先生作为其女儿的监护人,请求禁止李先生制造噪声的行为符合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的规定。
此前,在出现噪声扰民的情况下,如无法通过协商或协调解决,污染受害者的维权途径通常有两种:一是通过行政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产生噪声或降低噪声,这种方式较为便捷,但前提是噪声排放超标;二是提起民事诉讼,此举可以解决合法行为造成的纠纷,缺点是程序复杂,会耗费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较多的司法资源。
“该诉前禁止令的发出,为噪声污染纠纷展示了一种新的解决途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胡静认为,禁止令的适用不以行为人行为违法为前提,程序较为简单,对司法资源的耗费较少,对于污染受害者维权也较为便利。
司法新规推动从源头遏制环境污染行为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的范围非常广泛,保护领域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最高法环资庭相关负责人表示,生态环境侵害的不可逆转性、危害后果的难以修复和长期性,都说明生态环境保护的艰巨性。禁止令这一环境领域预防性司法措施的适用,有利于从源头遏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及时有效防止或者减少生态环境损害影响。
噪声污染防治法为解决噪声扰民、防治噪声污染提供了法治遵循。该法第86条规定:“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最高法环资庭相关负责人指出,此处规定并不以是否超标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进一步拓宽了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范围。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除了适用于起诉前申请法院作出的诉前禁止令外,还适用于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诉中禁止令,制止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
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除了超标和扰民,“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也被定义为噪声污染。当周边有噪声污染时,公民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上述负责人表示,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即群众在受到噪声污染时,可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进行举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 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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